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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草案
逮捕条件得到细化
  • 2011年08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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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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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并未有效解决
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
逮捕条件得到细化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大难题
警察在必要时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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