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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孩子就被“收养”了?
  • 2011年08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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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有父有母的孩子,因一纸协议被迫从甘肃嘉峪关来到济南被人“收养”,而自己的父亲起初毫不知情。25日,孩子的父亲黄建华千里奔波到济南寻子。

    千里奔波,两年寻子

    “我已经两年多没见过我的儿子了,两年来我从未停止寻找。”黄建华说到这些,情绪激动。对于他而言,孩子被“收养”很荒诞。

    2009年3月的一天,黄建华和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他一气之下就扔下妻子孩子去外面“消愁”。可等他回到出租屋时,发现妻子与两岁多的儿子小岩都不见了踪影。邻居告诉他,他老婆带着孩子跟着租住在同院子的齐某跑了。黄建华到处找,但是都没结果。

    直到当年8月,黄建华的妻子突然出现在了他的面前,但孩子没了。她告诉黄建华,齐某让她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了,并鉴定了“送养协议”。

    孩子走后未留一物

    一个母亲怎么忍心将亲生骨肉拱手送人?对此,黄建华的解释是:“我爱人的头部小时候受过重创,虽然没有到医院做过具体检查,但总归有些不太正常。”

    妻子回来后,黄建华从她口中模糊得知,收养小岩的宋某夫妇在酒泉开了一家石材店,并且已育有一儿一女。“我觉得孩子被带走是有预谋的。”黄建华判断,就在儿子失踪后,他发现家中有关儿子的衣服和照片都被带走了,这也为他以后的寻找带来了不便。

    在之后长时间的交流中,黄建华的妻子表示,当初送养孩子也是受人教唆,并非自己的真实意图。

    “孩子有亲生父母,‘收养人’也有自己的孩子,于情于法都是不合理的,我坚决要要回自己的孩子。”

    法院判决收养无效

    2010年9月、11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黄建华站上了原告席,他的妻子和“收养人”宋某夫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在11月1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宋某夫妇无故缺席。

    “法院判宋某夫妇把孩子还给我,可他们说只有给他卡里打八万块钱才行。我就是个打工的,哪有那么多钱啊。后来他们就扔下生意带着孩子回山东老家,再也没了消息。”

    经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黄建华妻子送养儿子的行为无效;宋某夫妇收养小岩的行为无效。

    但是,黄建华辗转得知,宋某夫妇的老家在山东平阴县,但是他们已经不在老家居住,至于去了哪里则无从打听。

    黄建华来到济南已经四天,他已经就此事向平阴警方报警。“无论如何,我的孩子是被骗走了,要回孩子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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