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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非法采矿
判刑三年,罚款十万
  • 2011年08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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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8月30日讯 (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陈昌河)近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桑村镇芹沃村村民李某某非法采矿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100000元。

    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6年12月到200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区桑村镇芹沃村东山非法开采风化砂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其间,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多次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其违法行为,但李某某均未停工,继续非法开采。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对矿产资源所造成的损失,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为人民币772227元。

    经过法庭审理,山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改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交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合议庭合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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