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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医保费9月1日开缴
  • 2011年09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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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在人力资源市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向各地方单位发放医疗保险宣传单。  本报记者 郑美芹 摄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郑美芹) 31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关于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的工作会议,会议决定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资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期限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征缴。

    据了解,本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是,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在校大学生及少年儿童参保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210元。一般城镇居民参保按每人每年37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210元。老年城镇居民参保按每人每年3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210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0元,其余由政府补助。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单位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参保城镇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60%、70%、80%;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

    55%、65%、75%。

    对于新参保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其他有效证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定缴费标准。学生由参保学校统一办理。其中需要续保的人员需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定缴费标准。学生由参保学校统一办理。对于城镇居民参保后超过缴费截止日期未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续保缴费时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代收代缴单位统一收费后,请将医疗保险费及参保居民信息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直代缴单位请将参保居民信息及联系方式直接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核对信息无误后,通知代缴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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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保调整今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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