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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保调整今起执行
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能报销5万元
  • 2011年09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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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金金 本报通讯员 郑岗

    30日,记者从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东营市出台了《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有了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关系实现跨地域转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有了规定,《通知》对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提高了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新政策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有了个人账户

    新政策重申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及医疗待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的比例参保缴费,划拔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原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参保缴费,与现在规定的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的比例参保缴费收取的费用相差无几,但是原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只享受住院统筹,在普通门诊及慢性病门诊不能报销相关费用,9月1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有个人账户,可以在普通门诊及慢性病门诊刷卡消费。

    个人账户划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科按照有关规定生成。对于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到一楼大厅社会保险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

    失业人员可享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原来失业人员只享受一部分失业保险补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政策明确了失业人员参保问题,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需要失业人员自己办理额外的手续,享受与正常在职职工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关系可实现跨地区转接

    新政策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了新规定。医疗保险关系由县级统筹转为市级统筹,流动人员在市直、县区内调动流动就业,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相互认可,流动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新政策还改了变原来跨地区医疗保险关系不能转接的难题。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有接收单位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疗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在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相应窗口)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在东营办理退休时,除需满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25年、女20年外,还需满足在东营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退休年限有了调整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住院起付标准降200元

    新出台的《通知》规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退休职工比在职职工低100元,修改为目前的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起付标准相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为5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由600元降为4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降为300元。起付标准降低后,城镇职工住院自己承担的费用将减少。

    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

    原来参保职工报销只是按人员类别(在职和退休)划分不同的报销比例,即在职人员比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低5个百分点,并没有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

    新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实行连续缴费年限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直至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持平。

    退休人员医保与单位脱钩

    新政策实行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不再受单位缴费的影响,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办理完退休后,发生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医院报销,不再受单位缴费的影响,医疗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居民住院费用最高可报销5万元

    新出台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在医疗机构住院,三级医疗机构甲类药品,诊疗项目、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比例不变,依旧是原来的60%、55%;二级医疗机构甲类药品,诊疗项目、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由原来的65%、60%调整为70%、65%;一级医疗机构甲类药品,诊疗项目、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分别由原来的70%、75%提高到80%、75%,鼓励到基层医院就诊,达到小病小治的目的。

    另外,城镇居民一年内住院最高能报销的限额由4万调整为5万元,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酗酒、自杀、自残列入医保范围

    新政策规定了除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国家、省规定不享受医疗保险的其他情形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外,新政策更加人性化,将酗酒、自杀自残列入了医保支付范围。

    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医保支付

    新政策对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对遭遇歹徒袭击或见义勇为等应当赔偿的第三人无法确定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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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医保费9月1日开缴
居民基本医保调整今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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