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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护身符”
顾客车被盗 酒店赔3万元
  • 2011年09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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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曲振涛 记者 侯文强) 在酒店提供的停车位旁,经常可以看到“一旦车辆损坏、遗失酒店概不负责”的提示牌。7日,一份来自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表明,酒店自标的免责条款无效,由于顾客的车辆在酒店院内停车场被盗,招远市一家酒店为此赔偿3万元。 

    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先生驾车到招远市一家大酒店住宿,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院内停车场。第二天早晨,张先生发现车被偷了。他赶紧报警,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公安机关鉴定,这辆车价值15万余元。 

    事发54天后,偷车贼被芝罘公安抓获,并将车追缴回来。但张先生说,公安至今没有将车辆发还给他。2010年2月,张先生获得了保险公司12万余元的赔偿款,还剩下3万元损失没人埋单。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在酒店住宿,与酒店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保证张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停放在酒店院内的车辆有保管义务。如果车辆被盗,酒店应该赔偿。

    由于没有保管好顾客的财物,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酒店赔偿张先生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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