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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车位车库归属首次作出界定
  • 2011年09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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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了物权法。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就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首次作出了界定,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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