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二条标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同时,城市绿地按下列分工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不能确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