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4日讯(通讯员 闫晓辉 高真 记者 王瑞景) 结婚10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当时没提及房屋分割问题。时隔五年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8月22日,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屋在两人未离婚时即已卖出,女方诉讼被驳回。
王某与薛某结婚后于1996年购置了某小区住房一套。然而时过境迁,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时隔五年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薛某,要求分割房屋。
早在2003年,李某与薛某夫妻便达成口头协议,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套房产,并交付了房款。随后李某入住该套房屋直至2006年将房屋对外出租。2009年,李某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房产管理局在某报社发出公告,声明该套房屋房产所有权证注销作废,并于公告截止后将房产所有人登记为李某。对此事实,薛某予以认可。
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薛某与李某虽然没有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李某主张支付房款买卖该套房屋的事实均有证据及证人予以佐证,故不属于离婚时不知或遗漏的财产。8月22日,法院依法认定房屋已转让给李某,驳回王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