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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厂女工争吵厮打一人受伤一人获刑
  • 2011年09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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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8日讯(通讯员 张延翠 记者 王瑞景) 因为琐事,两同事争吵并厮打起来,结果一人膝部骨折,另外一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5日,广饶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李某与齐某系广饶县某养鸡厂的同事,二人经常因为工作琐事争吵。2011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养鸡厂内因鸡舍竹排放置的问题,与被害人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打,后李某将齐某拽倒,致使齐某跪倒在地,造成齐某左膝部髌骨骨折。经鉴定,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左膝部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2011年5月20日,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齐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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