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2日讯(记者 孙芳芳) 明明购买了意外保险,面临突如其来的“猝死”,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22日上午,市民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他身边的一件保险纠纷。
据张先生介绍,他的朋友姜某曾于2010年1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保险,保险期限至2011年1月。生前无任何疾病,后姜某于2010年7月在莱阳意外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为“考虑为猝死”。而后姜先生的亲友于2010年8月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在张先生出示的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决定书上,写到:“经公司审核确认,此事件不属于条款约定的范围,故不予给付。”
记者查看了该险种的免责条款发现,竟然多达13条。其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等,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等都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明明投的是意外险,被保险人猝死却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据了解,被保险人的亲人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