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6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孙敬峰) 今年7月底,家住武城县城的赵先生在县商场花566元购买了一只手表,戴了不到两周,手表就出现了走走停停的现象。张先生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
据张先生讲,手表出现问题后,他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家拒绝退货,只答应给维修。隔了一段时间,张先生去商场取回了修好的手表。
“拿回家后没几天,走走停停的症状又出现了。”张先生再次找到商家,对方态度很强硬,就是不给退,只负责修。无奈之下,赵先生投诉到了武城县工商局。
武城县工商局查阅了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发票、维修记录后,确认产品仍在三包期内。《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依据规定,武城县工商局为双方做出调解。26日,消费者赵先生获退款566元。
武城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一定要让售后服务人员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