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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新规把关食品管理
卖散装食品,须标明生产日期
  • 2011年09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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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8日讯(记者 曹思扬) 28日,青岛市工商局发布食品管理新规,今后,超市、卖场销售散装食品必须公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散装食品销售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经营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青岛市流通环节销售的食品主要是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新出台的《青岛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办法》明确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其中包括经营者自行包装和裸装销售的食品,但不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散装大米等,这一概念适用于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形场所内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据青岛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处处长孙立伟介绍,近年来流通环节中散装食品的抽检合格率明显低于预包装食品,但目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存在真空,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和基层监管人员监管执法均缺乏明确的依据。

    在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方面,除规定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办法》提出了经营场所、生熟分开、标牌公示等12项具体要求,要求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鼓励和支持经营者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或对临期食品单独分装销售;裸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要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及隔离设施,并提供专用工具;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在散装食品经营者的义务方面,《办法》规定散装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验散装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内首个关于管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的法规。《办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将严格对散装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要及时查处并追查其来源和流向,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销毁等有效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支持和鼓励消费者对散装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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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散装食品,须标明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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