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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 2011年10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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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8日讯(通讯员 汪德卫 记者 李大鹏) 为应对持续上涨的市场物价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缓解困难群众的生活压力,芝罘区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1]82号)精神,芝罘区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68元调整为494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离退休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360元调整为380元。据悉,相应的补助将从2011年10月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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