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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事故不快速处理罚200元
济南交警严格相关程序,治理由此引发的交通拥堵
  • 2011年10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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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10日讯(记者 吴金彪) 济南市实施《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已经多年,然而轻微事故快速处理仍然推行困难。10日从济南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今后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车主如果不按照“办法”执行,造成路面交通拥堵的,将面临200元处罚。

    2008年5月11日,济南市颁布实施了《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后直接撤离现场,并共同约定到快速理赔服务大厅处理。该办法减少了中间环节,在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行几年来,很多车主还是不愿意走快速处理程序。“最主要是缺乏信任,另外双方可能对损失和责任有争议。”

    据历下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介绍,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轻微事故约占六成左右,然而能自觉执行快速处理规定的少之又少。“目前一天大约可以接到70起交通事故报案,有40多起适用快速处理,然而只有5起左右的车主能自觉执行快速处理规定。”民警侯本锐说。其实采取快速处理办法,驾驶双方只要填写“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该记录书可以在交管部门、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免费领取)即可,方便快捷。

    民警介绍,按照规定,能适用快速处理办法而不执行的,可以对车主进行罚款,然而现实中往往很少施行。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的加剧,今后他们将严格程序,对能快速处理而不执行规定,造成路面交通拥堵的,罚款200元。另外,针对目前驾驶员对此类事故处理方面知识的缺乏,今后在驾驶员培训中也可能加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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