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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面放宽降低准入门槛
  • 2011年1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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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者身份限制取消

    新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旧规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主要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2、经营规模限制放开

    旧条例中,一个体工商户最多只能有7个人。这一规定早已不适应个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一些从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人数多达几十、上百,客观上扩大了社会就业。新办法实施后,放开了经营规模限制,由过去有人数限制变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3、经营范围不再受限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也将无限扩大,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将不再受到限制。《条例》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都可以从事经营。4、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原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新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除非被注销或吊销等,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同时规定,个体户每年验照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5、管理费用取消

    新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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