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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商局局长解读《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户”登记门槛低了
  • 2011年1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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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董梦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原《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多项事项进行了调整,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限制,优化了登记流程,菏泽25万余家个体户的“生存环境”更加宽松。11月3日下午,菏泽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范业赞对新《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个体户”登记门槛降低,可促进创业

    据了解,自新《条例》公布后,到菏泽工商部门咨询个体户注册条件的人明显增多,这几天申请办理个体户注册登记的人也明显增加。

    菏泽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范业赞告诉记者,新《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更多便利,个体户一般创业资金少、企业规模小,新《条例》中限制减少,直接刺激市民的创业热情。

    新《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限制、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扩宽,且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此外,范业赞表示,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将为其提供便利,原有的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等都可以保留,并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人员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新登记“个体户”均用新版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后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使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新版营业执照。

    2011年11月1日之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其中: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换发营业执照的,直接换发;原营业执照标明有效期限的,于有效期限届满前换发;原营业执照未标明有效期限的,于最近一个年度验照期间换发;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予以换发。

    范业赞指出,为保障新条例和办法的顺利实施,将组织对一线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他们依照新条例和办法顺利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政务大厅、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红盾信息网等形式和渠道,积极向申办者宣传新《条例》和《办法》,鼓励引导创业就业。同时,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新《条例》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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