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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直通车
  • 2011年1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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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报道《潍坊拟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来,受到不少市民的关注,很多市民打来热线电话咨询政策实施的一些细节问题,带着市民的疑问,记者走进听证会,就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物价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市民解疑答惑。

    问题1

    居民已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服务费,是否还需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3部分。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仅仅包含生活垃圾收集费用,不包含生活垃圾后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以,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居民需要缴纳其余2部分的费用,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中的运输费和无害化处理费。

    问题2

    城市居民在居住点缴费,在单位上班还要由所在单位交费,是否是重复收费?

    不是重复收费。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中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生活垃圾,单位办公、生产经营活动同样产生生活垃圾。

    对城市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是针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而对单位收费是针对单位办公、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两类收费的对象不同,缴费主体也不同。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其收集、运输、处理费由居民个人缴纳;单位办公、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其收集、运输、处理费由产生垃圾的单位缴纳。 

    问题3

    不按时缴纳或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什么后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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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PK
近八成人员支持征收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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