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3日热线消息 本报曾以《年卡还没用 健身馆关了门》为题,报道了英派斯健身临沂馆因租赁合同问题关门,部分会员花费千余元办理健身会员年卡还未开通,健身馆竟关了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日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针对英派斯健身临沂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英派斯健身临沂馆所占用的场所需返还目前房屋所有人,另外在租赁期间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也一并归还目前房屋所有人。
据了解,2007年3月7日,英派斯健身临沂馆负责人孙镇杰就所使用的场馆地与房屋所有人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7年3月7日至2010年3月6日,同时约定了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收取办法。
2010年7月,英派斯健身临沂馆场馆地所有人因将房屋出售他人,便于当年12月27日向英派斯健身临沂馆发出关于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英派斯健身临沂馆负责人孙镇杰并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不料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英派斯健身馆仍然占用所使用的场地,拒不搬迁。
2011年3月29日,英派斯健身临沂馆场地所有人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临沂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英派斯健身临沂馆相关负责人立即搬离现在所占用的场地,并将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依现状交付给房屋所有人,另外支付相关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当事人拒不搬离所占房屋所造成的其他损失以及所欠租金与违约金。
同时,由于英派斯健身临沂馆场地所有人于2010年10月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英派斯健身临沂馆所占用的场地一并转让给了第三人,但英派斯健身临沂馆一直占用场地拒不搬离,也给第三人造成相关损失。为此,第三人即现在房屋所有人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派斯健身临沂馆相关负责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水电、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
2011年8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英派斯健身临沂馆与房屋所有人在原租赁协议期满后,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法律关系,由于英派斯健身临沂馆拖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房屋所有人书面告知解除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英派斯健身临沂馆在接到原告房屋所有人的解除租赁协议通知后应当搬离所占房屋。
同时,根据双方租赁协议第八条第四项约定,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经原告同意对楼层改造的附属物全部归原告所有。因此,租赁期间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经原告同意后,归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即第三人所有。
审理查明后,2011年9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等相关条款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英派斯健身临沂馆负责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有的房屋返还第三人即目前房屋所有人,另外在租赁期间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也一并归还目前房屋所有人。
对于社会各界关心的会员维权问题,相关人士表示,在法院宣判后,被告孙镇杰一纸公函告知法院解除与律师的代理关系后便“失踪”,至今法院仍然无法将判决送达给被告本人。
据了解,已经有部分会员在网络上建起维权QQ群,依靠集体力量共同维权。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