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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美容顾客肿了脸
一美容院使用假冒产品被查
  • 2011年11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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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李涛) 李沧区一美容院使用假冒美容产品为消费者刘女士做美容,并以第一次免费和赠化妆品劝其办年卡,刘女士的脸部被假冒产品伤害后,该院却拒绝退卡。4日,李沧工商分局楼山路工商所的执法人员立案查处了该美容院,责令该院经理为刘女士退卡,并赔偿刘女士200元损失费。 

    3日上午,消费者刘女士在李沧区安顺路附近逛街,两名女士拉住了她,称刘女士可在路边的一家美容院体验免费美容,刘女士一听是免费服务,便答应了两名女士的要求。在体验过程中,其中1名女士又向刘女士推荐了该店的年卡服务,并承诺如长期使用店内的美容产品,刘女士的皮肤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刘女士经不住该女士的劝说,便掏出1960元办了张年卡,同时得到了一套化妆品。但在3日当晚,刘女士的脸部红肿起来,并疼痛难忍。

    4日,刘女士找到该美容院推荐自己办卡的女士要求退卡,这位女士称美容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回。刘女士又找美容院周经理协商,周经理也拒不同意刘女士的要求。刘女士非常气愤,将其投诉到李沧工商分局楼山工商所。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美容院,检查了美容院所用美容产品的外包装、进货单据和产品说明书,发现这些美容产品内部标签和说明书印刷粗糙、颜色深浅不均。执法人员当场联系了该品牌的青岛代理商上门察看,确认该美容院销售的美容产品为假冒劣质产品。 

    执法人员随后进一步调查询问,认为美容院派出销售人员以免费美容为由拉拢消费者,是为了达到让消费者在美容院进行消费的目的。《消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执法人员责令美容院周经理按原价为刘女士办理了退卡手续,赔偿刘女士损失费200元整,并对该美容院经销假冒劣质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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