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11月8日消息 (通讯员 孝振 国强 记者 伟伟)一岁大的孩子本应被亲生父母视为掌上明珠,百般呵护,可在兰山区半程镇却有个孩子被父母拒之门外,这是怎么回事呢?
家住半程镇的孙某和李某于2008年结婚,2010年10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孙某在2010年1月份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却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在半程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并撤回了诉讼。
2011年8月,孙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在开庭前一天将不满一周岁的孩子放在李某住处门前,独自离开。庭审中,孙某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李某以自己不会照顾孩子为由,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
尽管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和庭审中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谈心、交流、做工作,但孙某和李某始终不愿意抚养自己的亲生儿子。
法官认为,孩子幼年时的成长环境,会对其性格的形成产生重大的影响,夫妻之间因一时冲动,或实在无法维系婚姻关系而对簿公堂,应当妥善处理好孩子现在的生活和未来的成长,切不可把孩子的未来当做自己感情冲动和失败的牺牲品。
为此,半程法庭的法官本着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温暖的生活环境出发,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希望孩子能挽回一段曾美满的姻缘。孙某、李某接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表示回家冷静后会认真考虑自己的婚姻和孩子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