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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打老师案”,判决不能“牵强”

齐鲁晚报     2019年07月12日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日前,“20年后打老师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常仁尧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对此,常仁尧认为“量刑过重”,已正式提起上诉。其家人也公开表示,除了上诉,还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当事教师体罚学生之责。
  看得出,被告一方对判决有些不服气。宣判之后,舆论场似乎也发生一种程度的“撕裂”。许多人为这样的判决喝彩,认为被告人咎由自取罪有应得,非此不足以彰显法律的权威,不足以维护师道的尊严。也有不少人对这样的判决有所质疑,认为“20年后打老师”只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不宜“升格”为寻衅滋事罪来判罚。
无论看起来多么理直气壮,常仁尧20年后拦路掌掴自己当年老师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伦理,也明显触犯了法律。对此,必须严加惩处,不能轻纵。即便已经找到了当年这位老师体罚自己的证据,常仁尧也不能擅自在法律之外寻求私力救济,实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否则,社会将面临重归“丛林世界”的危险。从这个角度看,被告人被依法拘留、审判是理所当然的事。其实,被告人及绝大多数同情者也都心中明白这一点。上诉书内容显示,被告一方并非认为不该受处罚,只是觉得一审判决有违罚当其过的原则,也就是说,觉得判得有点儿重了。
  这样的看法也不无道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者,所面对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了防止这个罪名成为“口袋罪”,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除非“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在这个意义上,常仁尧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将“20年后打老师”定性为“寻衅滋事”未免有些牵强。而这也正是被告方及其同情者不肯信服的地方。
  二审在即,司法机关应对上诉书给予足够重视,在充分考量被告诉求的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争议点,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不能给出这样的理由,那就尽快排除各种干扰,对一审判决作出必要的“修正”。惩罚从来不是法律的目的。就算有着再大的义愤,面对再大压力,司法都应表现出必要的谦抑性。公平正义来不得任何牵强,也容不得任何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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