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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优先通行权不是“免责金牌”

齐鲁晚报     2019年07月25日
  □晏扬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上月21日下午5点多,在江苏苏州市人民路西侧路口,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一辆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在此次事故中,救护车究竟如何担责、司机又面临何种处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引起争议的是救护车司机李某的一番话: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这番话可以作两种解读:其一,如果李某真的这样认为,那显然是非常可怕的,救护车司机抱着这种错误认知开车上路,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则是必然的;其二,如果李某是拿这话忽悠死者家属,那无疑是极不厚道的,为推脱责任信口开河,简直是把死者家属当傻子。 
  救护车拥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特别通行权),但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优先通行权亦不例外。具体法律规定来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很显然,救护车行使优先通行权的前置条件至少包括两条:“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意味着,如果救护车行使优先通行权时,不慎造成了交通事故,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说白了就是,救护车可以违反交通规则,但前提是不出事儿,出了事就要跟其他车辆一样依规处理。在本次事故中,受害者戴某并无交通违法行为,他是在绿灯的情况下通过斑马线的。按规定,救护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事救护车是不是在执行紧急任务,以及有没有拉响警报器,从新闻报道来看也有疑问。当时救护车刚刚接上一名脚部受伤者,受伤有多严重?是不是需要马上急救?也就是说,救护车有没有必要闯红灯?外人不好判断。据多名目击者称,救护车当时并没有拉响警报器。无疑,悄悄闯红灯增加了交通风险,让受害人戴某猝不及防。而根据规定,特殊车辆在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救护车闯红灯毕竟是为了尽快救治伤者,发生交通事故是无心之过,无须过多指责。但是,无心之过终究也是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优先通行权不是“免责金牌”,如果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就可以随便违反交通规则,无论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用承担责任,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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