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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药协会被罚成为长鸣的“警笛”

齐鲁晚报     2020年01月22日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近日,民政部对中国中药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72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对中国中药协会而言,这完全是咎由自取。在表彰获奖企业的过程中,这个带国字头的社会组织明显触碰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划定的“红线”——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中国中药协会将评比表彰事宜委托给了一家企业,并通过这家合作企业向参评企业收取费用。评比表彰未设评比标准和评选程序,由合作企业提出获奖名单,以中国中药协会名义颁发了获奖证书和牌匾。对如此这般的“活动异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的罚则,监管部门当然不应听之任之。更何况,在被表彰的企业中,还有曾不止一次引爆舆论场的“问题企业”。
  对民政部而言,处罚中国中药协会是在做正确的事。在引发始料未及的舆情之后,中国中药协会曾在其网站向公众发函致歉,宣布撤销本次表彰,收回颁发的所有荣誉证书和牌匾。此后的二十几天里,民政部似乎一直没有什么动静。当不少人认为事情可能就此打住的时候,民政部最终伸出了监管之剑。这不仅完成了治理上的一次闭环,也为期待中的人们送上了一份安慰。
  当然,民政部出手还可以更及时、更严厉一些。事情并不复杂,查处难度也不大,在舆情初起之时就依法依规对中国中药协会给予处罚,不仅更符合公众的期待,也是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按照相关罚则,对社会组织在评比表彰活动中的违法所得,不仅要予以没收,还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比之下,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729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中国中药协会已是“手下留情”了。
  就在作出这份处罚的同一天,民政部还向中华儿慈会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妥善募捐款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天,中华儿慈会作出决定,把为吴花燕募集的善款1004977.28元全部原路退回给捐助人,退款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这是一种很好的态势,从中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也看到监管之剑应有的锋芒与威慑力。
  在某种意义上,民政部对中国中药协会的警告更应是对所有“异常”社会组织的警告。无论打着多么冠冕堂皇的旗号,营私舞弊终归还是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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