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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1版: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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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齐鲁晚报     2020年06月15日
  济南鲁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锋:

  你单位职工桑学峰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予以受理。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桑学峰的申请事项为:桑学峰在天桥区环卫局清运科担任驾驶员,认定其2020年1月9日20时许在光大废弃物处理中心卸车时受伤的情形为工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申辩意见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你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案件的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据。逾期我局将根据相关证据,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办理。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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