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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带量采购,还须司法“带电”介入

齐鲁晚报     2020年06月18日
  □张西流

  日前,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各地陆续落地,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达到53%,最高降幅达到93%,患者受益明显。近期,有消息传出第三批带量采购即将启动,药价水分还能再挤多少,各界对此充满期待。
  众所周知,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不是生产成本偏高,厂家定价也随之升高,而是几级经销商层层加价,造成药价普遍患上了“虚高症”,造成了药价“出厂低、销售高”的极大反差,并形成恶性循环。基于此,我国已先后组织实施了二批药品集中采购,严把采购、配送、结算、监督等重要环节,在减少药物流通环节和有效降低药价等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特别是,32种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达53%,最高降幅达到93%,让患者真正从药品带量采购新政中受益。
  药品集中采购好比“团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达到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的。从2018年底第一批11个城市试点带量采购25个品种,到2019年9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再到2020年初第二批带量采购32种药品,我国带量采购不断扩围,频率越来越密集。最直接的效应就是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然而,必须正视的是,目前,药品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相对有限,药价虚高、商业贿赂等现象仍有存在。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和医药流通企业相互勾结、达成协议、分享利润。
  针对这一情况,前不久,国家医保局就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征求意见,如若发生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列入失信目录清单,医药企业或将被暂停药品挂网、投标等资格。这一制度“红线”,有利于遏制药品“带金”销售。下一步,国家和地方要持续推进医改,在制度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即基本药物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在价格上,在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在供应上,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用药。要让基本药物的使用成为临床的主流,使高价药及医药腐败逐渐失去生存的土壤。
  特别是,药品带量采购,还须司法“带电”介入。不可否认,过去在药品采购中,医疗机构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寄望于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是不现实的。特别是,药品采购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有些医疗机构难免会干出“监守自盗”的勾当来。因此,用法律手段去监督药品采购行为,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司法介入,药品采购将真正置于阳光下,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和腐败行为,法律自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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