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三)《威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威政发〔2007〕46号)。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受理条件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
申请材料
(一)门诊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网上打印或现场领取);
2.门诊报销材料:
(1)门诊发票;
(2)门诊病历;
(3)门诊费用明细(加盖医院专章)。
(二)住院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网上打印或现场领取);
2.住院报销材料:
(1)住院发票;
(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章);
(3)住院费用明细(加盖医院专章)。
办事流程
(一)办事人员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到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拨付待遇。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如有问题,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结算)
(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