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建波,身份证号:370402196410261912,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龙兴南里8号楼2单元402室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市中综执催字[2022]第0301-02号),内容如下:
你(单位)位于兴华东路南侧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西侧的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23001号),责令你(单位)十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建筑。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拆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7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建波,身份证号:370402196410261912,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龙兴南里8号楼2单元402室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市中综执催字[2022]第0301-02号),内容如下:
你(单位)位于兴华东路南侧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西侧的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23001号),责令你(单位)十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建筑。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拆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