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版:重点

A02版:要闻

A03版:要闻

A04版:要闻

A05版:山东

A06版:山东

A07版:济南

A08版:汽车

A09版:汽车

A10版:世界周刊

A11版:世界

A12版:文娱

A13版:乐动

A14版:青未了· 人间周刊

A15版:青未了· 人间

A16版:封底

烟台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受理标准

对结清商贷的,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齐鲁晚报     2022年05月18日
  记者 梁莹莹        

  5月16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受理标准的通知》,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两项: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对已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该项调整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17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受理标准的通知》进行了解读。
  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已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那么,调整后住房套数如何认定呢?
  调整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
  首套住房方面,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没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二套住房方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为同一套住房。
  三套及以上住房方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非同一套住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范围。异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未间断的,与本市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在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D类及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不变。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