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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对网约车执法执行最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齐鲁晚报     2024年08月07日
  于佳霖 威海报道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对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执〔2019〕17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网约车作为出租车经营的新模式、新业态,为更好地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在不突破安全生产的底线和红线的前提下,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据最新裁量基准对威海市区网约车相关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公布如下:

  对被查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初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
  再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第三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被查处超过三次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对被查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初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并处400元罚款;
  再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并处900元罚款;
  第三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被查处超过三次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在对网约车实际经营者予以处罚的同时,严格实施“一案双罚”的执法原则,对相关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派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及时对不合规车辆予以清退,切实净化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环境,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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