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版:重点

A02版:要闻

A03版:看点

A04版:看点

A05版:齐鲁

A06版:关注

A07版:文娱

A08版:青未了·书坊周刊

A09版:青未了·书坊

A10版:青未了·书坊

A11版:乐动周刊

A12版:乐动

A13版:乐动

A14版:时局

A15版:声音

A16版:封底

H01版:今日运河·城事

H02版:今日运河·城事

H03版:今日运河·城事

H04版:今日运河·城事

HC01版:文化示范·头版

HC02版:文化示范·重点

HC03版:文化示范·看点

HC04版:文化示范·看点

Q01版:今日青岛

Q02版:今日青岛·城事

Q03版:今日青岛·城事

Q04版:今日青岛·专版

R01版:今日日照

R03版:今日日照·专版

R04版:今日日照·看点

T01版:专版

T02版:专版

T03版:专版

T04版:专版

T05版:专版

T06版:专版

T07版:专版

T08版:专版

我国进一步优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条件,严格规范相关行为

不得用同一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次募捐活动

齐鲁晚报     2024年09月06日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民政部5日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优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条件,严格规范公开募捐行为。
  据了解,新修改的慈善法5日施行,将“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放宽了时限要求。办法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办法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要求方案中增加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明确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等。
  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当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募捐合作方行为的监督等。
  办法还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予以明确。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