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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里不热,可申请供热单位测温 |
| 供热燃气管理处的复测热线也要记好了:6695030 | |
- 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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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 孙淑玉) 16日是正式供暖第一天,如果市民觉得室内温度不达标,可申请测温。那烟台哪些机构具有测温资质呢? 按照《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应不低于12℃。已经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住户自行调节。 如果正式供暖后,市民觉得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申请测温。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青岛等城市已有专门的第三方测温机构,那么烟台有哪些机构具有测温资质呢? 15日,记者从供热燃气管理处了解到,市民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烟台市城管局供热燃气管理处进行复测。市民要求测温,可拨打6695030。 “行业主管部门测温的好处是,可以立即要求企业进行落实,有问题的进行整改。”供热燃气管理处副书记刘淑林告诉记者。 3次测温都不达标,市民可以拿退费 据《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正式供暖后,住户觉得家中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供热企业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在24小时内完成。 3次测温全部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退还从住户提出测温之日起至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一次不达标的,退还该期间内相关房间1/3的热费,2次不达标,退还此段时间内2/3的热费。 如果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达标一次。供热结束后一个月内,市民可持热费发票到供热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但由于市民家中无人导致无法上门测温,供热企业可以到该单元邻居家进行测温,相关人员能证明供热企业上门测温,即算供热企业完成测温。 如果因为市民改变房屋结构或私改供暖设施等原因造成家中不热,由市民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供热企业应讲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住户家中达到规定温度。 中午室温较高,不在测温时间段内 近日在采访的过程中,不少市民向记者抱怨,申请测温时,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常选择在中午家中温度较高的时间段内测温。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测温,结果有效吗? 按照《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测量室内温度时间为7:00-10:00、15:00-21:00,中午不在测温时间段内,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 测温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记者了解到,正式供暖后,供热企业测温时会将温度计送到质监局计量所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工作人员会发放一份烟台市计量所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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