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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楼房不安控热装置不得竣工
  • 2011年1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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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17日讯(记者 袁沛民) 17日,记者从枣庄市市政府了解到,《枣庄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计划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11至2013年,枣庄市计划完成改造228万平方米;到2015年,计划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40%以上;计划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在供热计量改革计划中,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集中供热系统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2011—2013年,全市完成改造228万平方米;到2015年,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要改造40%以上;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2012年底前,建成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十二五”期间高耗能公共建筑改造任务;到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暂行办法》中要求,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需以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为依据,严格组织施工图设计,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
  另外,还要求各区市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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