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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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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立新) 为谋取个人私利,王某动起歪脑筋,利用POS刷卡机套取现金上百万元,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岚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购买了日照市两家公司、菏泽市某公司名下的POS机各一部,安装到他经营的汽车装饰店内。 此后,王某通过虚构交易,用上述三部POS机对外给持卡人刷卡,银行将钱支付给王某后,王某再将钱支付给持卡人。通过这种方式,王某套取银行现金上百万元。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私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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