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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未到位车主被禁止高消费
  • 2011年11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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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军 刘元元) 由于交通肇事赔偿款未赔偿到位,法院判决肇事者在赔偿全部履行完毕前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东港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交通肇事案件,判决王某在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完毕日前,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今年7月9日3时38分,东港区的王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日照市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东港区日照街道屯沟路段时,与推小推车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死亡。
  王某肇事后逃逸,当日6时许,王某到南湖派出所投案,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东港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与受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判决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确定之日起至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完毕日前,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据了解,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是指,不得出入高消费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例如不得住高档宾馆、旅游、购买汽车、房子等高消费品等。如果在赔偿未完成期间,一旦从事高消费活动,一经查证将取消其缓刑而直接进入监狱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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