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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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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25日讯(记者 郭静)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在刚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一审。草案针对政府项目范围内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了管理规范,将为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依法推动科技进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通用做法。山东省科技厅于2009年启动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并被省政府和省人大列入2010年、2011年的立法计划。 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具有主导和保障作用。草案规定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投入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经费投入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费投入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另外,草案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并完善学术诚信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进行评价、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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