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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二次加压还要额外交费? |
物业未与业主协商就增收费用引不满 | |
-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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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贴出的缴费明细。本报记者 孔令茹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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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1月29日讯(记者 孔令茹) “交了物业费,还得另交电梯和供水的电费?”家住阳光润泽园的业主刘先生近日收到了物业公司发来的物业费用调整短信,新增加了电梯电费、供水二次加压设备电费两项收费,按照楼层递加每平方上调0.05-0.3元不等。此举引起了小区不少业主的不满。 29日,记者在阳光润泽园小区的公告栏上,看到了物业费用调整的通知,费用调整主要体现在“电梯电费”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电费”,调整后按楼层递加每户物业费上调0.05元-0.3元。“物业费中应该已经包含了这些费用,交了物业费,业主就应该享受这些公共设施服务,为什么还要额外交费呢?”家住10楼的赵女士介绍,原来小区按照每月0.85元/平方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现在她每月要多交0.25元/平米的电梯电费以及0.05元/平米的供水加压设备电费。 “没经过业主的同意,物业公司就直接涨价了。”采访中,不少业主对物业公司自行涨价的行为表示不满,并表示会拒交纳物业费。记者随后来到济宁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位分管润泽园小区的王姓工作人员拿出了物业费用调整文件,上面标明已经通过了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中区物价局的审批并盖有公章,“之前这两项电费是由开发商支付,所以不包含在物业费用中,现在只能分摊到业主身上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小区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运行需要成本,如果不加收电梯电费也会将其计入物业费中。”济宁市建委物业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梯电费等费用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所体现,业主有疑问可以查看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的条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并使用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而即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应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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