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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调规划业主打赢“阳光”官司
  • 2011年12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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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9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张晓宁 记者 崔洪英)市民张先生在北城新区某小区买了一套新房,后因房产公司对规划进行了调整,造成房子采光不足。近日,经法院判决,张先生获赔2万7千元。
  据了解,2009年8月,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北城新区某小区3号楼房屋一套。
  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小区二期工程的9号楼位置进行调整,同时增加了13号楼的高度。因3号楼被9号楼及13号楼遮挡采光,2010年年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城市建设规划中心,就该小区3号楼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结果张先生所购房屋南侧居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半小时。
  2011年6月,张先生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区后期建设中进行了规划调整,调整后的9号楼和13号楼对张某所购房屋的采光构成遮挡,对张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未向张某说明上述规划调整的内容,其规划调整对张某所造成的影响将永久存在,因而判决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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