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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临时工”执法,让权力归位
  • 2011年12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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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没有把行政执法权授权给“临时工”,那么行政执法中就不应该出现“临时工”这样的主体。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亵渎。

  □本报评论员 王封

  又有关于“临时工”的新闻见诸报端了。据河南媒体昨日报道,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河南省政府明确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临时工”不得参与,这虽然只是细化落实《行政强制法》的一项内容,但这种努力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让“临时工”去背黑锅,做挡箭牌和替罪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已然是有关部门和单位首选的危机公关手段。河南中牟县76岁的菜农张会全在卖红薯时,被执法城管掀了菜摊,连连搧脸,之后有关部门称打人者为“临时工”;而今年10月8日到11月9日,一个月时间内,郑州发生了四起城管人员粗暴执法事件,事后追责,发现粗暴执法的都是“临时工”。像这样的事例在其他地方也不鲜见。然而,出事的“临时工”毕竟是极少数。我们也就不难想象,曾经和现如今,有多少行政强制措施权,握在了并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临聘人员手中!这也正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令禁止,河南方面专门强调“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的原因所在了。
  其实,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根源是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必须有严格的主体限定,对于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没有把行政执法权授权给“临时工”,那么行政执法中就不应该出现“临时工”这样的主体。靠一些“临时工”去执法,做法粗暴引发冲突很难避免。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亵渎。
  我们希望,随着《行政强制法》的施行,今后“临时工”不得参与执法,能给那些拿“临时工”说事儿的部门和单位上一道紧箍咒,促使他们好好考虑如何用好和规范手中的权力。将执法权外包,固然省了很多辛苦又麻烦的工作,但是最终损害的还是执法部门自身的形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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