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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卖房信息被判4年半
  • 2011年12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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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潘辉) 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强(化名)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东昌府区法院审理,2006年6月,王强听说妻子的妹妹李玲(化名)想在聊城买房子,就对李玲说,自己在聊城认识一个叫“李明”的朋友,他手里有一套房子急于出手。
  李玲喜出望外,请姐夫帮他联系。事实情况是,“李明”这个房主,根本是王强虚构出来的!从2006年6月到2007年7月,王强先后五次共骗了李玲14.9万元现金。2007年11月,迟迟见不着房子的李玲报了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批准刑拘王强。2011年4月24日,王强在老家济宁市市中区南辛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强自首及退还部分赃款的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刑法》,被告人王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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