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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工龄未满,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该谁承担?
“模糊”规定引来医保争议
  • 2011年12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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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老电工刘宝金手里拿着他们的联名信。本报记者 李小凯 摄
  本报12月12日热线消息(记者 李小凯)12日,诸城市枳沟、贾悦等镇上20余名退休电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缴纳问题引来了争议。退休时工龄未满,但由于地方相关文件条款不明确,谁补缴这部分钱成了问题争端。
  2011年3月份,诸城市供电公司枳沟供电所电管组的刘宝金等20余名老电工退休,颁发的光荣退休证书还没捂热,有关补缴退休养老保险的通知就让这群老电工们犯了愁。刘宝金说,由于正式工龄不够25年,要享受全额的退休医疗保险,则需要他们再补缴10年不等的费用。而供电公司称,补缴的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公司只负责补缴至15年工龄,以使退休人员享受最基本的退休金。按照刘宝金的情况,他还需要补缴106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万余元,全部由他个人承担。
  刘宝金告诉记者,包括他在内的20余名退休老电工都曾是村里的电工,后来被市供电公司(时称诸城市电力工业局)收编,统调统配。1982年末他们从本辖区被市电力工业局统一管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由其统一发放。2003年,供电公司曾向职工们发布《关于农电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到,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数由参保企业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随后在《农电工投保费用预算》中指出,医疗保险占社会保险的9%(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
  针对通知中提到的由单位与个人分别承担医疗保险费用,记者采访了诸城市供电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1998年6月才正式收编辖内村里的电工,为了照顾部分不满15年工龄的老员工,公司出钱补缴了这部分所差费用,至于工龄满25年享受全额退休金,公司是按照“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要求退休电工们自付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王解释说,诸城市曾颁发的【2011】28号文件中曾指出,缴费年限不足的,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为文件中并未明确指明“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费”应该由谁承担,所以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王姓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没有指明,但公司认为应该由个人承担。
  而刘宝金则认为,供电公司在解读诸人社【2011】28号文件中关于哪一方承担“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费”有失公平,按照“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也不合理。当日,供电公司负责人答复说,他们将继续与劳动部门沟通,详细的实施办法还将按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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