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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经适房交易别忘带这些资料
本报记者苗华茂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 【PDF版】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后,要提交以下资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薄;
  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5.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
  6.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
  7.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权利人与受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要提交以下资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利人已经办理的);
  3.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4.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契税交纳凭证;
  6.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权利人因特殊原因需申请政府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后,要提交以下资料:
  1.《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薄;
  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5.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政府回购的书面证明;
  6.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要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薄;
  3.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4.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书面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权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要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办理完全产权的书面意见;
  2.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利人已经办理的);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5.房屋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
  7.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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