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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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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苗华茂) 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不受此次的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办理过程中,需由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提出申请。其中,属继承、遗赠的,还需提交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属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资料;属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还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可暂不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其限制交易期限从新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计算。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取得完全产权。在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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