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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退货期以购买日为准?
经调解,商家同意无偿退货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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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4日讯(通讯员 蔡东 刘晓杰 记者 曹思扬) 市民小刘11月15日新买的电脑18日才开具发票,因频繁死机,小刘24日退货时却被告知过7天三包期限,商家不予退货。12月12日,经李沧工商调解,商家同意为小刘无偿退货。
  11月15日,市民小刘在李沧区一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商家当时称无法开具发票,为此小刘可以得到50元的优惠,11月18日,发票开具出来,小刘当天便领回发票。11月24日,小刘的笔记本频繁出现死机现象,小刘通过咨询朋友和上网查询得知,该型号笔记本电脑的散热性能较差,经常会出现黑屏和死机的现象,小刘立即决定当天去商场退货,但商场的销售人员却称,此商品是11月15日买的,至今已9天,按规定购买超过7天的商品只能换货不能退货,小刘心想:这么贵重的物品就这么坏了未免过于浪费,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但双方多次协调未果,12月10日,小刘将其投诉到李沧工商分局永安路所。
  工商人员指出,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此商品开具发票的日期为11月18日,24日还未过7天有效期限,商家应无条件为消费者退货。
  经调解,12日,商家同意给小刘无偿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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