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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出租车运价21日起调整
同时调整出租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方案并行
  • 2011年12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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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孙珊 通讯员 韩晓 沈兴林
  16日,记者从城区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上获悉,调整后的出租车运价方案将于本月21日实施,同时启动出租车计价器调整。明年1月3日前后全部计价器调整完毕后正式执行新的出租车运价方案。21日至明年1月3日期间,新旧两种计价方案并行实施。
  16日上午,记者从城区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上获悉,本月21日起开始对城区客运出租车进行运价政策调整,调整后的出租车运价方案如下:
  起租价: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由2公里调整为3公里,起租价由现行的4元/2公里调整为6元/3公里。调价同时取消现行每乘次加收的1元燃油附加费。
  车公里租价:客运出租汽车车公里租价由现行每车公里1.20元,调整为每车公里1.40元。
  空驶费: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空驶距离由6公里调整为10公里。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不收空驶费,超过10公里的部分,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的空驶费。往返载客不得加收空驶费。
  夜间收费:在晚间二十一点至次日五点(不含五点)期间租用客运出租汽车的,起租价为7.2元/3公里,车公里租价为1.7元/公里。
  等候费:客运出租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累计计时5分钟及以内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5分钟部分,5分钟作为一个收费段,每满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合乘:乘客乘出租汽车一般不准合乘,特殊情况下,遇到同一方向又不影响第一租用者按时到达,在事先征得第一租用者同意后可以合乘。合乘者按合乘段运费的60%收费,非合乘段由乘坐者付费:如在同一地点下车,合成收费总金额不得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
  计费里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出租汽车收费最小收费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取舍。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除滨州黄河大桥外,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客支付过路、过桥费用。出租汽车进出车站、机场停车场发生的费用由出租车业主承担,不得向乘客收取。凡因加油、车辆出现故障、停车修理、保养等,所耗里程和时间均不得收费。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一律不准收取行包费。
  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自2011年12月21起开始实施,同时对出租车计价器进行调整,将于2012年1月3日前后分批完成运营车辆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两种运价方案并行实施:未调整的按旧方案执行,调整后的按照新方案执行。
  调价期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签,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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