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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人员试用期1年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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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政策解读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填报志愿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选调生的工作单位和岗位。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到乡镇(街道)工作;博士研究生可安排到市直综合部门,先到县(市、区)直部门或乡镇(街道)锻炼1年。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选调生安排到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或其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工作。
选调生工作单位确定后,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选调生(不含博士研究生)须在乡镇(街道)、公检法基层单位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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