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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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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威海12月19日讯(记者 冯砚农) “在超市买的袋装大枣,回家一看保质期竟然只到当天。”近日,市民赵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他在经区乐天玛特超市购买的袋装大枣,回到家才发现大枣马上就要过期了。赵先生找到超市方面理论,对方却表示“即便只差几个小时也不算过期。”19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乐天玛特方面答应给赵先生10倍赔偿。 赵先生说,16日他在乐天玛特超市以9.9元每袋的价格购买了两袋450克的大枣,因为大枣是摆放在货架上正常销售的产品,也不存在特价、促销等问题,赵先生也没有仔细查看商品保质期。回到家中,准备食用时他才发现,大枣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12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当天就到期了。”发现问题后,赵先生赶紧与超市方面取得联系,“产品的保质期是16日晚上12时,距离过期还差几个小时,只能算临界食品,不算过期食品。”超市一位经理的答复让赵先生十分生气。正当赵先生生闷气时,第二天却接到了超市打来的电话,对方一反常态的表示愿意按照销售过期食品来赔偿,但需要等生产厂家的赔偿款到位之后再支付。 “超市查不到该批次产品的进货记录。”19日,乐天玛特超市一位张姓主管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事发当日她正在休假,不清楚具体情况,通过了解得知超市方面的一位经理言辞确实不当,在表示歉意的同时超市方面愿意10倍赔偿给赵先生。对于马上要过期的食品还在正常销售的问题,张主管解释说,事情发生后超市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查验,但没有发现该批次的进货记录,之所以愿意赔偿消费者完全是因为消费者手中持有购物小票。“不排除有人拿其他商场买来的过期食品冒充在本超市购买的嫌疑。” “超市出售“临界食品”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主任王岩表示,未超过标注保质日期的产品不能算过期产品,但属于“临界产品”,国家工商总局曾对“临界食品”发布过相关指导意见: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查看标识,以防止商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时,买到临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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