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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出租住人最高罚款3万元
截至目前全市查处违法租房案件600余起
  • 2011年1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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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0日讯(记者 宋珊珊) 地下室出租用于住人,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必须登记备案,群租行为更是要禁止。20日,记者获悉,今年以来青岛查处群租、地下储藏室出租、租赁房屋不登记等各种房屋租赁违法违规案件600多起。
  20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于凤树通过在线问政,与市民交流房屋租赁方面的问题。有市民说,购买了某小区的两处地下室,改造后对外出租,前些天接到通知地下屋不能出租住人,想了解相关具体规定。
  对此,于凤树介绍,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地下屋虽然可以出租,但不能出租用于住人。”于凤树说,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市民关心的租赁房租登记备案问题,于凤树介绍,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租赁登记管理部门申办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则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于凤树介绍,今年以来,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从各个渠道共接到600多处举报房屋租赁违规违法案件,涉及到群租、地下储藏室出租、将房屋自然间分隔出租以及出租后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问题。接报后,均依法进行核实和查处,截至目前,已处结500余处,尚有部分违法当事人正在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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