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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逮捕嫌疑人,24小时内通知家属
  • 2011年12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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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二次审议稿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消失后
通知被逮人家属
  二次审议稿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二审稿还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鉴定人
可“请求保护”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草案规定,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草案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避免变相
“上诉加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指出,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申,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债券股票
可被冻结
  草案拟将犯罪嫌疑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列入可被查询、冻结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唯一扶养人”
可监视居住
  草案拟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律师犯罪
拟异地受审
  草案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外国人犯罪一审
不再由中院管辖
  修正案草案在首次提请审议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拟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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