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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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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吕诺) “恪守医德”“医患和谐”等内容,写入了卫生部26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将把行为规范实施情况与职称晋升等各项考核评比挂钩,违规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给予处罚处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及分类行为规范。其中,基本行为规范包括不歧视患者;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回扣、提成,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等。 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每类人员还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分类行为规范。例如,管理人员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师应规范行医,因病施治,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26日起通过卫生部网站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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